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龙某,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张某,住长沙市岳麓区。第三人贺某,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贺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继承人张必文及被告张某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柳湘云以其名下座落于长沙市岳麓区溁银路22号栋303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继承人张必文及被告张某名下房屋拆迁款总计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二、冻结案外人柳湘云名下座落于长沙市岳麓区溁银路22号栋303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的产权变动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