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云杰与长春同远家具服务有限公司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杰,长春同远家具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杰,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同远家具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云杰与被执行人长春同远家具服务有限公司工资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同远家具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绿劳人仲裁字(2015)37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云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绿劳人仲裁字(2015)3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