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9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王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王科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9318号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柏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元会,该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亮,该分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科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王科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行为自愿、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尹志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暻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