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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6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李××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34号原告李××。被告张××,无职业。原告李××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峥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柏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