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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7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果洛支行与才让拉毛、马在克来牙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果洛支行,才让拉毛,马在克来牙,马索飞牙,韩福贵,何玉俊,柏成秀

裁判文书全文

玛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沁民初字第1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果洛支行,地址:果洛州大玛沁县。法定代表人刘鑫。诉讼代理人安海军,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才让拉毛,女,地址:××县,被告马在克来牙,男,地址:玛沁县大武镇,被告马索飞牙,男,地址:玛沁县大武镇,被告韩福贵,男,地址:玛沁县大武镇,被告何玉俊,男,地址:玛沁县大武镇,被告柏成秀,男,地址:玛沁县大武镇,......(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果洛支行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被告才让拉毛、马在克来牙、马索飞牙、韩福贵、何玉俊、柏成秀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索南尖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