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龚先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986号罪犯龚先金,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6月4日,重庆市奉节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奉节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奉法刑初字第00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先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龚先金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先金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龚先金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先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以及未执行财产刑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先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