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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121-2号

贾跃飞、张家口越信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贾跃飞,张家口越信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武文忠,袁秉叶,胡月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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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郭勇,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红旗楼北宿舍89排2号。委托代理人黄志萍、郭伟,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跃飞,男,1963年7月4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朝阳××24户。被执行人张家口越信石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村。法定代表人贾跃飞,该公司法定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文忠,男,1968年7月7日生,汉族,张家口越信石材销售有限公司职员,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路付42号053室。第三人袁秉叶(武文忠之妻),女,汉族,1966年12月5日生,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路付42号053室。第三人胡月霞(贾跃飞之妻),女,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朝阳××24户。本院在执行郭勇与被执行人贾跃飞、张家口越信石材销售有限公司、武文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石材厂不便变现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勇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记  坡执行员 刘  喜  运执行员 聂  文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聂文亮(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