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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市民重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现祥与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等一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祥,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济南宏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市民重初字第2382号原告王现祥,男,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原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莱芜车队职工,住莱芜市。委托代理人刘育东,男,济南市中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海峰,男,济南市中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被告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翟纪庆,总经理。被告济南宏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现祥与被告鲁能帆茂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宏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现祥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现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现祥负担。审判长  张来安审判员  李 江审判员  宋 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