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偷越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镜刑初字第0048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2015年6月19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3日由芜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偷越边境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熙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孟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帮助他人投资赚取高额回报为由,向被害人万某甲非法吸收存款40万元(含韩某某10万元),归还本金12万元,支付利息3.66万元,并通过万某甲向被害人万某乙非法吸收存款31万元,支付利息0.44万元;向被害人张某甲非法吸收存款30万元(含张某乙10万元),支付利息5.85万元;向被害人钟某某非法吸收存款5万元,支付利息3.15万元,并通过钟某某向江某某非法吸收存款8万元,支付利息2.1万元,共计向上述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114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借给袁某以及前妻冯某某用以投资酒店,进而赚取利息差。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归还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张某甲、张某乙共计10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76.8万元。二、偷越边境犯罪事实2012年8月22日,被告人杜某某及其前妻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护照从上海浦东机场离境前往斯里兰卡,同年九月辗转来到澳门。在澳门期间,被告人杜某某以及冯某某考虑到曾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担心经过边防检查站入境被抓,遂于当年12月某日给了澳门一中间人一万元好处费,由该中间人将杜某某、冯某某带至海边,并安排二人搭乘一艘小船偷渡至珠海,后被告人杜某某以及冯某某从珠海乘出租车至大同,并藏匿于该市南郊。被告人杜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在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平旺村被大同市公安局技术侦查支队民警抓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韩某某、钟某某、张某甲对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万某甲、万某乙、钟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袁某、冯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款单、账目明细、借条、房屋登记簿、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4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7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杜某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杜某某不构成偷越边境罪的意见与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归还部分欠款,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为打击犯罪,保障国家的金融及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震人民陪审员 鲁 燕人民陪审员 朱晓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戴晴晴附相关法条: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