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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涂心良与被告涂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心良,涂善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909号原告涂心良,男,汉族,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涂善丽,女,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涂心良诉被告涂善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心良撤回对被告涂善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学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栋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