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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75号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黑瞳木摄影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黑瞳木摄影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875号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杨志勇。委托代理人沈红,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黑瞳木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杨新伟。本院受理原告正途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途公司)诉被告北京黑瞳木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瞳木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交了管辖异议申请。其认为,该作品的所有人是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然公司),从现有的已知证据尚不能证明正途公司具有原告资格,其无权提起民事诉讼。天然公司应当出示与艺人大S和何润东的原始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明确规定天然公司拥有该版权的时限和转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作品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或安徽省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侵权使用的摄影作品存在于网络上,属于上述规定中的信息网络侵权案件,故可以由被侵权人即原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现查明,原告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XXX号第2幢2B室,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关于正途公司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要求天然公司出具相关合同的抗辩,已经属于对实体问题的抗辩,不属于管辖异议的范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黑瞳木摄影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北京黑瞳木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田力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