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00349号

冯俊萍、白雪峰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俊萍,白雪峰,南皮县乌马营镇罗张村村民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冯俊萍,女,1972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132928197204041823。申请执行人白雪峰,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南皮县,证件号码132928197204271813。被执行人南皮县乌马营镇罗张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南皮乌马营镇罗张村。冯俊萍、白雪峰申请执行南皮县乌马营镇罗张村村民委员会人格权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的2014年沧民终字第00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俊萍、白雪峰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4)南执字第003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钟 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鸿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