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图执字第16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负责人马义涛。委托代理人仲旭。被执行人李有全。被执行人李有才。被执行人方福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申请执行李有全、李有才、方福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3)图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图们市支行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李有全、李有才、方福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斌助理
审判员 孔德欣助理
审判员 史 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