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刘文林,地址黄骅市。被执行人刘福才,地址黄骅市。张鹏与刘文林、刘福才其他案由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