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00595号

张鹏、刘文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鹏,刘文林,刘福才

裁判文书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95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刘文林,地址黄骅市。被执行人刘福才,地址黄骅市。张鹏与刘文林、刘福才其他案由一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尹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