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一初字第02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戴明珠、何龙彬健康权与何龙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明珠,何龙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2845号原告:戴明珠,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护士,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何龙彬,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明珠诉被告何龙彬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明珠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明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明珠负担。审判员 杨玉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 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