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9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潘某乙、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潘某乙,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4396号原告:潘某甲,男,1963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吴改修,系颍上县半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某乙,女,199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徐某,男,1992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诉被告潘某乙、徐某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甲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庆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