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民初字第4268号

孙英与石磊、王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英,石磊,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孙英,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代理人:韩立平,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磊,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王静,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英诉被告石磊、王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英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容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