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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戴某、杨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男,住龙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甲,男,住龙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5日被羁押,同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骆某,男,住龙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男,住龙川县。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住龙川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并转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中旬至9月6日期间,赖某(在逃××在龙川县佗城镇下角坝设立赌档,聚集他人以“划滩”的方式参赌,并从中抽取渔利。该赌场设立后,为方便管理和聚集人气,除赖某占有股份外,该赌场还将股份分为若干份,吸纳他人作为股东参与。其中苏某、蓝某(均在逃)及被告人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均占有股份。该赌场抽取渔利所得,除去日常开支外,各股东按比例分配。2015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除当场逃跑人员外还抓获参赌人员赵某、黄某甲等13人,并缴获赌具和赌资一批。被告人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戴某、杨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骆某、杨某乙、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提供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至9月6日期间,赖某(在逃××在龙川县佗城镇下角坝设立赌档,聚集他人以“划滩”的方式参赌,并从中抽取渔利。该赌场设立后,为方便管理和聚集人气,除赖某占有股份外,该赌场还将股份分为若干份,吸纳他人作为股东参与。其中苏某、蓝某(均在逃)及被告人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均占有股份。该赌场抽取渔利所得,除去日常开支外,各股东按比例分配。2015年9月6日,公安机关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除当场逃跑人员外还抓获参赌人员赵某、黄某甲等13人,并缴获赌具和赌资一批。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水钱箱1个、蚕豆18个、小瓷杯1个、小木棒1根;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3证人黄某乙、刘某、康某、赵某、叶某甲、罗某、林某甲、廖某、陈某丙、徐某龙、欧某、某红、沙某兰、温某、黄某丙、邱某、郑某、叶某乙、黄某丁、林某乙、候某定、黄某甲的证言;检查笔录、绘图、现场拍照;被告人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入股合伙开设赌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杨某甲、骆某、杨某乙、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戴某、杨某甲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骆某、杨某乙、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缴纳。)三、被告人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杨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缴纳。)五、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道雄审 判 员  龚红绸人民陪审员  魏勇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