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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晏宗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晏宗东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2011号罪犯晏宗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5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2011)万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宗东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日交付执行。该犯于2014年4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晏宗东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晏宗东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已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晏宗东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晏宗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前科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晏宗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5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