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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执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渑执字第1100号申请执行人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秀秀,女。本院在执行渑池县金鑫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渑民金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