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6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马艳丽与刘丽娟、王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丽,刘丽娟,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58-2号申请执行人马艳丽,市民。被执行人刘丽娟,市民。被执行人王淼,市民。马艳丽与刘丽娟、王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16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丽娟、王淼应给付马艳丽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各320元,共计30640元。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