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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6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马艳丽与刘丽娟、王淼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丽,刘丽娟,王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658-2号申请执行人马艳丽,市民。被执行人刘丽娟,市民。被执行人王淼,市民。马艳丽与刘丽娟、王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16日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丽娟、王淼应给付马艳丽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各320元,共计30640元。现因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昌民初字第2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树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