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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国平与杭州申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平,杭州申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徐国平。法定代理人:徐家平,、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李晓光,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申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91号。法定代表人:潘惠庆。委托代理人:潘撼波、高月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平诉被告杭州申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平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瑞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