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49号
申请执行人:徐耀香,女,1962年8月15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常玉飞,男,1962年11月5日生,住开原市。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八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常玉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法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玉飞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9XXXXX账户内的存款560.00元、509XXXXX账户内的存款3490.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魏玉文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