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949号

徐耀香与常玉飞人格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耀香,常玉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949号

申请执行人:徐耀香,女,1962年8月15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常玉飞,男,1962年11月5日生,住开原市。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八民一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常玉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法律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常玉飞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9XXXXX账户内的存款560.00元、509XXXXX账户内的存款3490.00元。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畅

审判员  魏玉文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春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