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方,男。委托代理人何红旗,律师,律师。被执行人翟海燕,地址。被执行人郭战标,地址尉氏县。刘新方与翟海燕、郭战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4年尉民初字第016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翟海燕、郭战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新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翟海燕、郭战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新方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翟海燕、郭战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新方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亚东、崔武斌、马松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