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罗诗博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诗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801号罪犯罗诗博,农民,原。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玉区法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诗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2013年8月1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罗诗博在近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诗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累计奖励分82.64分。上述事实,有平南监狱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诗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平南监狱提请对罪犯罗诗博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以及剩余刑期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诗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