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孙×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中刑初字第144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孙×,女,1960年12月26日出生,2012年3月20日被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2013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利旭熙,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二分检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告人孙×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年11月27日、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孙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及其辩护人利旭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孙×于2007年至2008年间,明知太原铁路局原副局长闻×(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山西×煤炭集运有限公司谋取利益,仍伙同闻×先后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曲×为此给予的钱款人民币100万元、一万英镑,折合共计人民币1138884元。被告人孙×于2011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查获归案。涉案款物已追缴。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孙×伙同闻×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对指控孙×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1、孙×具有自首情节。2、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是从犯。3、孙×的供述对本案及其他重大受贿案件的侦破具有关键性作用。4、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5、孙×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家人需要照顾。综上,建议法院对孙×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孙×伙同其丈夫闻×(已判刑),利用闻×担任太原铁路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山西×煤炭集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解决铁路专用线审批等问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曲×给予的钱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英镑1万元(折合人民币138884元)。案发后,涉案赃款已追缴并已在闻×受贿案中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曲×的证言证明:其与闻×、孙×两口子都很熟,曾在太原电力小区将一个放了100万元的牛皮纸箱交给孙×。其给钱主要是对闻×的帮忙表示感谢。闻×曾协调帮其公司拿到了与×泰、满×集团的煤炭购买合同,又帮忙保证了煤炭的运量,公司赚了钱。其公司于2010年3月从铁道部拿到了站台建设的行政许可,到最后需要太原铁路局主管建设的总工王×批准时,其找到闻×,希望尽快批准报送的文件,闻同意了。后闻×让其去王×的办公室,王说会尽快把文件转下去。过了不到一个星期,太原铁路局总工室就通知说文件已经批下来了。2007年或2008年春节期间,其得知闻×在英国留学的儿子放假回来,就将装了1万英镑的信封送到闻家交给孙×。其给闻×送钱,一方面是感谢闻这么多年的照顾,另外,也是想和闻继续搞好关系,以后需要帮忙的地方还很多。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8月任太原铁路局总工程师,主管总工程师室等。其不认识曲×。闻×好像就×专运线的审批给其打过电话,让接待一下出资人。这条专运线的出资人好像也来找过,其让回去等消息。专运线开通后可以方便企业运输,降低成本,还可以租给其他企业,收取租金。3、原中国共产党铁道部党组出具的任免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太原铁路局人事处出具的《闻×1999年以来任职经历及职权范围》、北京铁路局太原分局《聘任闻×职务》的命令、北京铁路局《关于聘任闻×职务的通知》、太原铁路局《聘任闻×职务》的通知等证据证明闻×的身份及工作职责。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调取的×公司的工商材料证明曲×经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5、太原铁路局总工程师室《关于山西×煤炭集运有限公司×坪集运站铁路专用线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会议纪要》、太原铁路局《新建铁路山西×煤炭集运有限公司×坪集运站铁路专用线工程可行性研究》、×公司出具的《关于委托开展×坪煤炭集运站铁路专用线铁路工程勘察设计的函》、太原铁路局发文稿纸复印件“关于山西×煤炭集运有限公司×坪集运站新建铁路专用线在×线×坪站与合资铁路接轨意见的函”等证据证明×公司申请新建铁路专用线的情况。6、太原铁路局运输处出具的《关于部分煤炭、焦炭户的情况说明》、珠海×燃料有限公司的收购煤合同及财务账目、铁路大客户情况及申请表、铁道部大客户年度总用量表等证据证明涉案公司的立户、煤炭买卖及运量情况。7、侦查人员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后英镑与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情况。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760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刑终字第435号刑事裁定书证明闻×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及受贿财物被全部追缴并已被处理的情况。9、指定管辖函、交办函、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证据证明本案立案及对孙×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10、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10月14日,孙×因涉嫌收受他人给予车辆的受贿问题被调查,同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对其实行监视居住,孙×如实交代了其伙同闻×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11、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证据证明相关款物的扣押情况。12、干部任免审批表、户籍材料证明孙×的户籍和工作任职情况。13、被告人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6年左右,为方便老闻午休,老乡曲×借给其夫妇一套离老闻单位很近的×小区的房子。2007年底或2008年初快过春节时,其去×小区打扫卫生,曲×送来装了100万元的一个纸箱子,并说老闻知道。其听他说老闻知道这事,才敢收下钱。后其跟老闻说老曲送过来100万,闻说买股票用,后来也用于买股票了。有一年快过春节时,曲×到其家给了一个装有1万英镑的信封,说是给其儿子的压岁钱。后其跟闻×提了这事,闻听了也没说啥。钱用于儿子留学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闻×的特定关系人,明知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仍收取他人给予的钱款,主观上有与闻×受贿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与闻×共同受贿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孙×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孙×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孙×因涉嫌本案指控的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被司法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本案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自首论的情形,可认定有自首情节;孙×共同受贿犯罪所得已全部被追缴,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孙×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16日止)。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万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三、扣押于检察机关的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漆爱君代理审判员 陈 丹代理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芊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