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奥狮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丹浩建材有限公司、沈龙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奥狮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丹浩建材有限公司,沈龙祥,储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4558号之一原告上海奥狮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花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惠平,上海市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丹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蒋珍华,职务不详。被告沈龙祥,男,1961年2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储翠萍,女,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奥狮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丹浩建材有限公司、沈龙祥、储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奥狮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丹浩建材有限公司、沈龙祥、储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