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刘豪辉、刘建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豪辉,刘建虎,马文方,宋社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再字第6号原审原告刘豪辉,男,1984年3月3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审原告刘建虎,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审原告马文方,男,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原审被告宋社兵,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南乐县。原审原告刘豪辉、刘建虎、马文方与原审被告宋社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南民劳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1月20日,原审被告宋社兵向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对该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南检民监[2015]41092300010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在应诉过程中,未穷尽其他送达措施,而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原审被告宋社兵的答辩权,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本院对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建议予以采纳,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志宏审判员 师根景审判员 任 珊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