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郜卫东,男。委托代理人朱新勇,律师。被执行人开封市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开封市尉氏县人民路东段27号。法定代表人李绍军。郜卫东与开封市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尉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开封市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郜卫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开封市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郜卫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市昌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郜卫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武斌、马松松、崔亚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