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刑减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吴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中刑减字第00561号罪犯吴某某,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水市秦州区。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25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已交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5年12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意见书提出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真参加普法教育,学习法律相关知识及时事政策,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改造,服从分配和管理,遵守劳动现场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25个积极。商州监狱并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商州监狱报请罪犯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6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高奇审判员 姜淑成审判员 卢洛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丹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