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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袁跃与袁雅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25号申请人袁跃,男,195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袁跃申请宣告袁雅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袁雅芬,女,192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袁雅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袁跃为被申请人袁雅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