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袁跃与袁雅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25号申请人袁跃,男,1950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申请人袁跃申请宣告袁雅芬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袁雅芬,女,1926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本市。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意见书为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袁雅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袁跃为被申请人袁雅芬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子银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