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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余东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东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974号罪犯余东奎,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2月7日,湖北省利川市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该犯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6月11日刑满释放。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巴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东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0元(未缴纳),责令退赔20000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12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东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东奎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余东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余东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未执行罚金刑、未履行退赔义务以及剩余刑期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东奎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