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苏将,男,198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卫索实,山西锋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北大街38号。负责人贾志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凤,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卦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焦润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丽荣,女,山西卦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南城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亲贤北街59号宏安国际大厦5层。负责人徐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凤,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将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杏花岭支公司、山西卦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南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举证困难,部分证据未能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原告苏将负担。
审判员 李晋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