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杨水泉男601954年6月8日362421195406080013汉族吉安县敦厚镇富川路泉塘小区附22号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汉族吉安县凤凰工业园1347969****万贻文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杨水泉申请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3210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吉民初字第1103号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杨水泉案款1022000.0元,承担执行费1262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创新泡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吉执字第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彭媚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