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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保字第23号

许某某、宋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某某,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生,地址:安阳市龙安区。被申请人宋某某,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生,地址:安阳市龙安区。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地址:安阳市龙安区。

申请人许某某因与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某某、刘某某名下的价值17.3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许某某、段某某名下的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东北某某小区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宋某某、刘某某名下价值173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许某某、段某某名下位于安阳市龙安区梅东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东北某某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娅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