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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祯豪与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祯豪,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卫行初字第97号原告王祯豪,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被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松涛,台长。原告王祯豪诉被告平顶山市广播电视台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下达了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经催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窦    平    安审判员 张冯现人民陪审员朱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旭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