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凯与奇凯(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安永庆、嵇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凯,奇凯(阜新)化工有限公司,安永庆,嵇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850号申请执行人:卢凯。被执行人:奇凯(阜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国生。被执行人:安永庆。被执行人:嵇东辉本院(2015)开民初字第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6544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8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