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大初字第0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诉被告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齐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义民大初字第02136号原告彭某某,女,1956年3月15日生,农民,住义县。原告王某某,男,1952年10月25日生,农民,住义县。原告王某甲,男,2002年7月26日生,学生,住义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系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某,男,1953年7月12日生,农民,住义县。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1981年12月29日生,住义县。原告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诉被告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王某某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某某、被告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6日,被告齐某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泰死亡,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91000元。被告辩称,我驾驶的是电动车,不是机动车,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原告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泰系二原告彭某某、王某某之子,原告王某甲系王泰之子。2015年8月26日17时10分许,被告齐某某驾驶电动车和王泰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鞍羊线公路岔路沟路段相撞,造成王泰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驾驶的电动车为机动车。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齐某某和王泰负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泰的抢救费用为9313.65元。原告彭某某、王某某有三名子女,原告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均系农业户口。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医疗费收据、死亡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比例分担责任。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交通事故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应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被告齐某某与王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泰死亡,因被告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所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全额赔偿。对于不足部分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50%的赔偿份额。对于原告医疗费损失应当以医疗费收据为准,对于交通费损失,综合抢救处理事故的时间等综合情况,本院酌定500元为宜,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标准,应当根据2015年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王泰系原告彭某某、王某某之子,原告王某甲之父,王泰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必然会给三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故原告请求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齐某某提出其驾驶的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的抗辩,因被告的车辆已经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系机动车,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个项经济损失281481.4元(赔偿明细附后)。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5元,减半收取2832.5,由原告彭某某、王某某、王某甲承担1416.25元,被告齐某某承担141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贞冉赔偿明细医疗费9313.65元丧葬费24555元交通费500元死亡赔偿金11191元×20年=223820元被抚养人王某甲生活费7801元×5年÷2人=19502.5元被抚养人彭某某生活费7801元×18年÷3人=46806元被抚养人王某某生活费7801元×20年÷3人=52006元精神抚慰金11191元×6年=67146元合计443649.15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9313.65元按责任赔偿数额443649.15-119313.65=324335.5元赔偿总额:119313.65+324335.5÷2=281481.4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