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志江与郭玉亮、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江,郭玉亮,王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江。被执行人郭玉亮。被执行人王春梅。本院在执行王志江申请执行郭玉亮、王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现被执行人郭玉亮、王春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玉亮、王春梅的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淇刑初字第1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况素雅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