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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胡淑英、许铖、邓春、张明成、吴进容、罗志娟、万吉军、李海娟、徐淑辉、赖德荣、黄英、康祝银、许荣高、冯瑞琼、XX、吴淑容、熊秀英与刘烈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淑英,许铖,邓春,张明成,吴进容,罗志娟,万吉军,李海娟,徐淑辉,赖德荣,黄英,康祝银,许荣高,冯瑞琼,XX,吴淑容,熊秀英,刘烈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818号原告胡淑英,女,汉族,1961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许铖,男,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邓春,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张明成,男,汉族,1967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吴进容,女,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罗志娟,女,汉族,1974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万吉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李海娟,女,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徐淑辉,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赖德荣,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黄英,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康祝银,男,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许荣高,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冯瑞琼,女,汉族,1980年7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XX,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吴淑容,女,汉族,1975年3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熊秀英,女,汉族,1976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诉讼代表人许铖,男,汉族,1981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诉讼代表人胡淑英,女,汉族,1961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诉讼代表人邓春,男,汉族,1977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刘烈轩,男,汉族,1950年8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原告胡淑英、许铖、邓春、张明成、吴进容、罗志娟、万吉军、李海娟、徐淑辉、赖德荣、黄英、康祝银、许荣高、冯瑞琼、XX、吴淑容、熊秀英与被告刘烈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胡淑英等十七名原告以与被告刘烈轩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淑英等二十名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淑英、许铖、邓春、张明成、吴进容、罗志娟、万吉军、李海娟、徐淑辉、赖德荣、黄英、康祝银、许荣高、冯瑞琼、XX、吴淑容、熊秀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胡淑英等十七名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蕊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