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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804号

承德市天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承德市天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鲁宝江,张宝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80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天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上二道河子河东桥头北侧。法定代表人于桂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碧达园小区4幢1单元2102号。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鲁宝江,男,195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张宝森,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天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与三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鲁宝江、张宝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的(2013)双桥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天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鲁宝江、张宝森下落不明,本院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亦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鲁宝江、张宝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天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天朋建筑材料租赁有限公司发现三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鲁宝江、张宝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吕文胜

审判员  范海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