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杨定祥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定祥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2831号罪犯杨定祥,捕前农民,原。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广西兴业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2012)兴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杨定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2013年2月26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未变动。平南监狱于2015年1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平南监狱认为,罪犯杨定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定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6月起至2015年8月止,累计奖励分56.87分。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定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定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升审判员 陈 香 妙审判员 黄 裕 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银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