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三初字第3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郝洁与张腾、周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洁,张腾,周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3604号原告郝洁,居民。委托代理人杜玉红,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腾,居民。被告周源,居民。委托代理人张世兰,居民。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潍县中路2309号金域国际1号楼。负责人陶金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瑞坤,系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洁诉被告张腾、周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洁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洁负担。审判员  马玉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