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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6号

王延亮与张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延亮,张春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延亮,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张春峰,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亮与被告张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亮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由原告王延亮负担。

审 判 长  梁平良

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

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魏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