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96号原告王延亮,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张春峰,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亮与被告张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延亮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7元,由原告王延亮负担。
审 判 长 梁平良
人民陪审员 刘存款
人民陪审员 杨五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魏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