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文,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住英德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被告人谭进士,男,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5年9月29日英检刑诉(2015)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文、谭进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昌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文、谭进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小文在英德市英城利民路玩弄一支由射钉枪改装的钢珠枪时,不慎走火打伤其朋友罗某的右小腿(后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之后,刘小文将该枪支交给刘某(另案处理)保管。刘某于当晚将其本人私藏多年的三支气枪、一支经改装的钢珠枪连同刘小文给的一支改装钢珠枪共五支交由被告人谭进士保管。被告人谭进士将以上枪支存放在其住宅附近的一间空房中。2015年5月9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刘小文、谭进士抓获,并从谭进士住宅附近的一间空房内起获谭进士存放的五支枪支。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送检的射钉器改装的枪支能以火药燃烧产生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可以击发;送检的其他三支是气枪,均能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均可以击发;送检的另一支枪形物为仿真枪。另查明,被告人刘小文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文、谭进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查获的枪支、书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综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相关的说明材料;证人罗某、谭某、陆某、程某、何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文、谭进士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产生气体为动力及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且具备发射能力的枪支,其中被告人刘小文持有1支枪支,并造成一人轻伤,被告人谭进士持有4支枪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且被告人刘小文在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已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恰当,罪名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小文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二、被告人谭进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9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燕华
人民陪审员 温子荣
人民陪审员 杨惠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明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