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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82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南美玉、张思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6-0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南美玉,张思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2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845435-X,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66号。

负责人:陈泽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根雄、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美玉,女,193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张思梦,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告南美玉、张思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22元,减半收取61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培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钟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