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828-1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845435-X,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66号。
负责人:陈泽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根雄、高巍,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美玉,女,193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
被告:张思梦,女,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告南美玉、张思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22元,减半收取61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培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代
书 记员 钟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