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特字第00005号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50-52层。法定代表人王学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溪温,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郭大新,男,195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枣阳市,住中国人民银行枣阳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马诚,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第三人李燃,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居住。委托代理人袁泽坤,枣阳市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北太路1760号中和货运市场C栋408档。法定代表人谭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银租赁公司)与被告郭大兴、第三人广州市众鑫晖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鑫晖公司)和李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国银租赁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大兴、第三人众鑫晖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众鑫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彭金宏
审判员 谷中合
审判员 李吉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凤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