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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执字第104-3号

罗庆达、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庆达,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沧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罗庆达,男,汉族,1987年7月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城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万厂,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永华道8××号。法定代表人张万厂,该公司执行董事。罗庆达与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沧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华林纺织原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的房产【证号为:邱房权证新马头字第(2008)0044号、第(2009)0210号、第(2009)0211号、第(2009)0209号】及登记于其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均设定抵押,且不易变现。同时,对于被执行人廊坊市信则立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北省××××号的房产【证号为:廊坊权证字第200901415号】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廊国用(1996)字第00031号】的查封效力问题,本院与新疆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发生争议,已依法报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沧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之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国震

审 判 员  付文庆

代理

审判员  王 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