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阿鲁民初字第7663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2,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林业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郑某,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张龙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贺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