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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568-1号

邓恩全与程龙、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恩全,程龙,程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68-1号申请执行人邓恩全。被执行人程龙。被执行人程青。申请执行人邓恩全与被执行人程龙、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程龙、程青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匡国梁

审判员  李基强

审判员  贺 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黔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