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568-1号申请执行人邓恩全。被执行人程龙。被执行人程青。申请执行人邓恩全与被执行人程龙、程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程龙、程青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匡国梁
审判员 李基强
审判员 贺 靖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纪黔军 百度搜索“”